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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7日,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,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帕瓦股份(维权)”)及张宝、袁建军、徐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公告显示,帕瓦股份存在虚增营业收入、少提存货跌价准备、虚增在建工程、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,导致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、半年报、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
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、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建军、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。
基于上述违规行为,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帕瓦股份和张宝、袁建军、徐琥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公开资料显示,帕瓦股份成立于2014年7月,总部位于浙江诸暨市,主要经营业务包括锂离子电池及原材料研发、制造、销售等。截止发稿,公司总市值为20.17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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